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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

    來源:濟寧市住建局 發布日期:2021-10-13 瀏覽次數:564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突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216要求,按照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199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相關規定,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質量首要責任,建立住宅工程質量風險保障機制,切實維護住宅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現就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質量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向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購買,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和期限內,對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的損壞或影響原設計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由承保機構負責維修或賠償義務的保險產品。

    、建設單位按照自愿原則結合實際,在工程項目立項后、委托施工圖設計前購買質量保險,將承保機構、保險內容、保險期限、理賠流程等投保信息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內容進行公示,寫入住宅質量保證書,在交房時向購房人提供。

    三、質量保險保費計入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其計算基數為投保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保險費率由承保機構根據工程規模大小、技術復雜程度、風險評估、參建主體資信、歷史理賠數據、再保險市場狀況等因素確定。承保方式可采取共保體模式,承保信息、工程質量風險評估信息、理賠信息等數據管理應實現信息化。保險機構依法將保險條款和費率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備并承擔法定責任。

    、質量保險的保險期限參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住宅交付之日起計算。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中保修范圍和期限有關規定,具體由投保人和承保機構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和更換的設備設施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五、對已投保住宅的購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維修或索賠申請,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時限組織快速維修或先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承保機構應及時發出不予維修(賠付)書面通知書,并說明合理理由。

    、承保機構履行維修或賠付責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償的權利,可向建設單位以外的相關參建責任主體代位追償。住宅工程建設單位的質量首要責任、其他參建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不因建設單位投保質量保險而免除,鼓勵相關單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七、承保機構應對投保住宅工程質量實施風險評估管理。風險評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機構委托獨立的專業風險管控服務團隊實施。保險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參建單位告知投保相關情況,并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參建單位配合開展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工作的相關權力和義務。

    、承擔質量保險專業風險管控的服務團隊不得與投保工程參建單位有利害關系,對投保的住宅工程項目關鍵節點獨立開展風險評估和管理,并向承保機構提交工程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嚴重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質性整改。最終評估報告中指出住宅項目存在的嚴重質量缺陷,在竣工驗收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承保機構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除不可抗力外,質量保險一經生效,不得擅自解除或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后的保險范圍和期限不應少于低于原保險合同的約定。質量保險合同生效后,建設單位依法破產或實際停業的,承保機構仍應依法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其他建設工程投保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濟南、青島、煙臺、淄博等市已出臺文件先行先試,其他市可學習借鑒相關經驗做法,參照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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